武汉婚情调查介绍婚姻是形成夫妻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。而双方同居过性生活,既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,也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。夫妻关系存续一天,相互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就是合法的,任何人都不得干涉。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采用的手段不当,只能说是丈夫滥用自己的权利,但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,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为强奸罪。
根据目前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的规定,强奸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的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。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,法律上并没有专门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。罪的客体为侵犯公/民的人身权利,即性自主权。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,然后才是附有特别义务的配偶,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。双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条件,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,同样构成强奸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武汉婚情调查介绍在一般情况下,婚内强奸都是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。但是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,或者是双方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,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“不确定中”时,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,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。